京仪装备: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王兆峰

2024年04月23日 17:24

【摘要】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作为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2023年度,本人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忠实地履...

      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2023年度,本人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忠实地履行职责,在董事会日常工作及重要决策中尽职尽责,并对董事会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从公司整体利益出发,发挥了独立董事的应有作用,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现将2023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工作情况

  王兆峰,男,1969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法学博士。1998年5月至2002年6月,担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2002年7月至2006年7月,担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2006年9月至2020年7月,担任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争议解决专业委员会总干事、刑事业务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期间,曾任北京市西城区律师协会会长;2020年7月至今,创立并担任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主任。主要社会任职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委员、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诉讼监督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人民大学律师业务研究所副所长;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从2022年9月起担任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其他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其子公司任职,且未在公司关联企业任职;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公司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本人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确保客观、 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一) 会议出席情况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会前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各项会议材料,会上积极参与各议案的讨论,最大限度发挥各自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优势,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同时独立、客观地行使表决权,对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同时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2023年度,公司共召开董事会3次,股东大会 2次,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出席
会议情况如下:

      3          3            0        0          否            2

  (二)任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本人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各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相关要求,根据本人的专业特长,在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中担任召集人,在审计委员会中担任委员,积极参加各个专门委员会会议,对报告期内审计工作、薪酬与考核等重大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报告期内,公司召开了2次审计委员会会议,本人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本人认为,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外部审计团队的沟通协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密切关注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审查了内部审计计划、程序及其执行结果,确保其独立性和有效性。同时与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保持紧密联系,通过参加审计前沟通会议、审阅关键审计事项以及讨论审计过程中识别的重大风险点,有效监督了外部审计的质量和公正性。

  (四)现场考察、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时刻关注公司相关动态,在公司审计报告编制和董事会议案提案过程中,本人在现场认真听取了公司管理层对相关事项的介绍,全面深入了解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运用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对公司董事会相关议案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本人参加了公司“集成电路专用超低温温控装置研发及产业化建设项目”和“关于投资建设集成电路制造专用高精密控制装备研发生产(安徽)基地”的研讨,并实地考察、参观了公司的研发生产车间,进一步了解公司技术研发新动向,重点听取了公司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合规建设的工作进展。同时,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交流,定期汇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了便利条件。

    本年度,本人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与《公司章程》关于独立董事的职权要求对公司以下事项予以重点审核。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均未变更或豁免承诺。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被收购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本人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完整、准确,符合中国会计准则的要求,没有重大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为了保障审计工作的进行以及相关工作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本人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2023年度的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该事务所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格和能力,在审计工作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尽职尽责的完成了各项审计工作。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未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未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任免情况。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2023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 2023 年董事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行业并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的, 决策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 2023 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执行,决策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报告期内,公司未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未出现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不存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2023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参与了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2024年,本人将继续秉承谨慎、勤勉、忠实的原则以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加强与管理层的沟通,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决策能力,忠实、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更好地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继续为公司各项经营管理献计献策,关心公司的经营发展。

    此外,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在我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时,给予了有效的配合,在此深表感谢!

  特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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