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合科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年04月23日 17:17

【摘要】证券代码:000925证券简称:众合科技公告编号:临2024—018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特别提示(一)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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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25            证券简称:众合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24—018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4月23日(星期二)14:30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24年4月23日(星期二)9:15—15:00

  交易系统投票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23日(星期二)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杭州市滨江区江汉路 1785 号双城国际四号楼 17
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的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潘丽春女士因公务不能亲自主持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已书面授权委托副董事长李志群先生代为主持。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人数129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  代表股份96,471,620股

 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

                                  17.3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人数1人

 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代表股份27,478,30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4.94%

                                        人数128人

    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            代表股份68,993,32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

                                      12.40%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列

  席了本次会议。部分董事、监事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

  员因工作原因亦未能列席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表

  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提案名称

                                      比例                比例  股  比例  是否通过
                            股数                股数

                                      (%)              (%)  数  (%)

      《关于延长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  82,213,600  85.22%  14,258,020  14.78%  0    0

1.00                                                                              是
      决议及相关授权有效

      期的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      19,449,700  57.70%  14,258,020  42.30%  0    0

      注:①本表格中,“比例”均指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或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②本表格中,“中小股东”均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2、律师姓名:高佳力、姚芳苹

      3、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经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对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的法
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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