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迪西: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修订)

2024年04月23日 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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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四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2
第三章  董事会组织机构 ...... 8
第四章  董事长职权 ...... 10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及通知程序...... 11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议事的表决程序...... 13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的记录...... 14
第八章  董事会决议...... 15
第九章  董事会有关工作程序...... 16
第十章  附则 ...... 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董事会的运作,提高董事会
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能力,保证公司董事会依法行使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证券办公室负责董
事会会议会前的准备工作、会中的记录工作、会后的材料整理、归档、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
  公司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或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适
用于对应主体任职资格)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或监事、 高级管理
人员,适用于对应主体任职资格),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六条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
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公司董事会不安排职工代表担任董事。

    第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辞职报告应在下任董事或独立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况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前述情形下,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第九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2年内仍然有效。但属于保密内容的义务,在该内容成为公开信息前一直有效。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制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授权董事长行使相关职权;

  (十七)审议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信用证或其他融资事项的,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涉及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
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董事会有权审议公司发生的下列交易行为(提供担保除外):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
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
过 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若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审批权限标准,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的权限:1、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的除外);2、审议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八)除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

  上述交易达到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还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上述第(八)项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需经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违反本章程明确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权限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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