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帆新材: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4年04月23日 21:39
【摘要】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2024年4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加强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4 年 4 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加强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本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对董事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标准和程序,搜寻人选,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 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应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会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当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 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董事会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提出辞职的委员仍应履行委员职务。 相关委员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提名委员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高级管理人员;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高级管理人员;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总裁人选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书面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建议;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提名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提名活动。 提名委员会应将所有研究讨论情况、材料和信息,以报告、建议和总结等形式向董事会提供,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工作组应当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然后提交提名委员会; (三) 提名委员会在决策前应当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提名委员会负责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提名工作组提出的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举行不定期会议。。当有两名及两名 以上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于会议召开前两日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主持。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式 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 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 10 年。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 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的制定和修改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修改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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