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和兴: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备案登记的公告

2024年04月23日 21:17

【摘要】证券代码:301013证券简称:利和兴公告编号:2024-036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备案登记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301013股票行情K线图图

证券代码:301013              证券简称:利和兴              公告编号:2024-036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备案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
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备案登记的议案》,同意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及注册地址变更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注册地址变更情况

    基于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及未来发展规划,公司拟将注册地址由“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龙华办事处清湖居委清湖村神径工业区厂房 1 栋 1-4 层”变更为“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松元厦社区环观中路 308 号立伟工业园厂房四 102”(变更后的注册地址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核准登记的为准)。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上述注册地址变更情况,同时公司依据最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一并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对照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松
  1    龙华办事处清湖居委清湖村神径工业区厂房1  元厦社区环观中路 308 号立伟工业园厂房四

        栋1-4层。


                                              102。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或者其母
    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的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2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
                                              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

        (五)依照法律、本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    (五)依照法律、本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
3    信息,包括:查阅本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  信息,包括:查阅、复制本公司章程、股东名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第三十四条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
    信息或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  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
    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
    供。

                                              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
                                              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4                                              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
                                              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
                                              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东
                                              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
                                              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证券法》、
                                              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


                                              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
                                              材料的,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索取资
                                              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
                                              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
                                              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民法院认定无效。

5        ……                                    ……

                                                但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
                                              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
                                              影响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
    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如设)主持,副董事长  务的,由副董事长(如设)主持,副董事长不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
    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

6    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  共同推举 1 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
    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  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7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
        ……                                  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不属于股东大会职权的除外。

                                                  ……

        第七十二条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第七十二条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8    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由监事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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