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伍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4年04月22日 20:54

【摘要】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4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规范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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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4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规范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
      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以下简称“《规范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
      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第2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
      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3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
      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
      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4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
      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
      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5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6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
      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7条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
      行保荐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及本制度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8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
      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
      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9条  公司设立专户事宜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并在公司申请公开募集资金时,将该
      账户的设立情况及材料报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10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
      “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2)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3)  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4)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

      (5)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6)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
          式;


      (7)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
              任;

      (8)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
          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
      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11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
      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12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
      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
      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

第13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14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每一笔募集资金的
      支出均需由使用部门提出使用募集资金的报告,由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财
      务部门审核,经董事长、总经理审批并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后方可执行。
第15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董事会的计划进度实施,执行部门应于每月

      底向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实际进度。未能按计划完成进度的,还应当
      说明原因。

第16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
      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直至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并在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
      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
      变化的原因等。

第17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
      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1)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3)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4)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18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第19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监事会以及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1)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2)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3)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4)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5)  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6)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
      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应当在置换实施
      前对外公告。

第20条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 500 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的,
      可以豁免履行第 19 条规定的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且高
      于 1000 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21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
      经营使用,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如适用)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2)  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3)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4)  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
            险投资。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
      转换债等的交易。

第22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1)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2)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3)  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4)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5)  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6)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
      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
      因及期限等。

第23条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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