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科科技: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修订)

2024年04月22日 22:40

【摘要】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人员组成......1第三章职责权限......2第四章议事规则......3第五章协调与沟通......6第六章委员会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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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 4 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人员组成...... 1
第三章 职责权限...... 2
第四章 议事规则...... 3
第五章 协调与沟通...... 6
第六章 委员会工作机构...... 6
第七章 附则...... 7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加强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设立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或“本委员会”),并制定
          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业务及机构发展规划和重大投资决策
          及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同时负责对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委员会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至少应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和委员由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任免。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战略委员
          会工作。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
          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
          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经
          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
          整。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规则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
          期结束。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完成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召集并主持委员会会议,签发会议决议;

          (二)  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三)  领导本委员会,确保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

          (四)  确保本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题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结
                论包括:通过、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

          (五)  确定每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

          (六)  确保委员会会议上所有委员均了解本委员会所讨论的事项,
                并保证各委员获得完整、可靠的信息。

第十条    委员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按时出席本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并行使

                投票权;

          (二)  提出本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  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
                及获得所需的报告、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

          (四)  充分了解本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其本人作为委员会委员的职
                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本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
                及发展情况,确保其履行职责的能力;

          (五)  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委员会应
          将所有研究讨论情况、材料和信息,以报告、建议和总结等形式向
          董事会提供,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在(1)董事会认为必要时;(2)委员会召集人认为必要时;
          (3)两名以上委员会委员提议时召开。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应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
          但经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委员
          主持。

第十三条  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的地点和时间、会议期限、会议议程及讨论事
          项以及发出通知的日期。会议通知可以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

          件或挂号信件发出。

第十四条  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方式举行。通讯会议方式包括电话
          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议案会议等形式。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其
          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
          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召集人决定的其他表决方式。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有关专家或者社会专家、学者及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
          席会议的人员应当根据委员会委员的要求作出解释和说明。公司非
          委员会成员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有权列席委员会的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证券
          部)制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编号及召开的方式、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  出席会议和缺席及委托出席情况;

          (三)  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职务;

          (四)  会议议题;

          (五)  委员及有关列席人员的发言要点;

          (六)  会议记录人姓名。


        出席会议的委员、列席会议的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应当在委员会会
        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应在会议后合理时间内送交委员会全体委员
        供其表达意见;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保存。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二条 当委员会所议事项与委员会委员存在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当回避。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
          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
          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 1 名委员不能同
          时接受 2 名以上委员委托。

          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委员未亲自出席
          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行使权利,也未在会议
          召开前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放弃权利。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委员也可以通过提交对所议事项的书面意见的
          方式行使权利,但书面意见应当最迟在会议召开前向董事会办公室
          (证券部)提交。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连续 2 次未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委员会其他
          委员,也未于会前提出书面意见;或者在一年内亲自出席委员会会
          议次数不足会议总次数的四分之三的,视为不能履行委员会职责,
          董事会可根据本规则调整委员会成员。


                    第五章  协调与沟通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休会期间,战略委员会如有重大或特殊事项需提请董事会研
          究,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可建议董事长召
          开董事会会议进行讨论。

第二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向战略委员会提交的任何书面报告,应由总经理或负
          责相关事项的高级管理人员签发,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
          (证券部)提交战略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的书面报告,应由召集人本人或其授权的
          委员签发,通过董事会秘书提交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在战略委员会休会期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如有重大或特殊事项,
          可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向战略委员会提交书
          面报告,并可建议战略委员会召集人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第三十条  战略委员会应由召集人或由其授权的一名委员向董事会报告自上次
          董事会定期会议以来战略委员会的工作情况,或就某一问题进行专
          题汇报。

                  第六章  委员会工作机构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委员会与相关各部门的工作;董事
          会秘书列席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与公司有关部门互相配合,共同做好
          委员会的相关工作。


          公司职能部门负责准备和提供会议所议事项所需的相关资料,负责
          与有关部门(包括委员会在议事过程中聘请的公司有关专家或者社
          会专家、学者及中介机构)的联络。

          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有责任为委员会提供工作服务,为董事会办公室
          (证券部)等相关部门的工作提供支持和配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经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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