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科科技: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修订)
2024年04月22日 22:40
【摘要】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人员组成......1第三章职责权限......2第四章议事规则......3第五章协调与沟通......6第六章委员会工作机构.........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 4 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人员组成...... 1 第三章 职责权限...... 2 第四章 议事规则...... 3 第五章 协调与沟通...... 6 第六章 委员会工作机构...... 6 第七章 附则...... 7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加强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设立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或“本委员会”),并制定 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业务及机构发展规划和重大投资决策 及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同时负责对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委员会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至少应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和委员由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任免。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战略委员 会工作。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 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 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经 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 整。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规则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 期结束。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完成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召集并主持委员会会议,签发会议决议; (二) 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三) 领导本委员会,确保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 (四) 确保本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题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结 论包括:通过、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 (五) 确定每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 (六) 确保委员会会议上所有委员均了解本委员会所讨论的事项, 并保证各委员获得完整、可靠的信息。 第十条 委员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按时出席本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并行使 投票权; (二) 提出本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 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 及获得所需的报告、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 (四) 充分了解本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其本人作为委员会委员的职 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本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 及发展情况,确保其履行职责的能力; (五) 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委员会应 将所有研究讨论情况、材料和信息,以报告、建议和总结等形式向 董事会提供,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在(1)董事会认为必要时;(2)委员会召集人认为必要时; (3)两名以上委员会委员提议时召开。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应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 但经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委员 主持。 第十三条 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的地点和时间、会议期限、会议议程及讨论事 项以及发出通知的日期。会议通知可以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 件或挂号信件发出。 第十四条 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方式举行。通讯会议方式包括电话 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议案会议等形式。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其 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 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召集人决定的其他表决方式。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有关专家或者社会专家、学者及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 席会议的人员应当根据委员会委员的要求作出解释和说明。公司非 委员会成员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有权列席委员会的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证券 部)制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编号及召开的方式、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 出席会议和缺席及委托出席情况; (三) 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职务; (四) 会议议题; (五) 委员及有关列席人员的发言要点; (六) 会议记录人姓名。 出席会议的委员、列席会议的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应当在委员会会 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应在会议后合理时间内送交委员会全体委员 供其表达意见;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保存。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二条 当委员会所议事项与委员会委员存在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当回避。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 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 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 1 名委员不能同 时接受 2 名以上委员委托。 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委员未亲自出席 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行使权利,也未在会议 召开前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放弃权利。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委员也可以通过提交对所议事项的书面意见的 方式行使权利,但书面意见应当最迟在会议召开前向董事会办公室 (证券部)提交。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连续 2 次未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委员会其他 委员,也未于会前提出书面意见;或者在一年内亲自出席委员会会 议次数不足会议总次数的四分之三的,视为不能履行委员会职责, 董事会可根据本规则调整委员会成员。 第五章 协调与沟通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休会期间,战略委员会如有重大或特殊事项需提请董事会研 究,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可建议董事长召 开董事会会议进行讨论。 第二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向战略委员会提交的任何书面报告,应由总经理或负 责相关事项的高级管理人员签发,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 (证券部)提交战略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的书面报告,应由召集人本人或其授权的 委员签发,通过董事会秘书提交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在战略委员会休会期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如有重大或特殊事项, 可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向战略委员会提交书 面报告,并可建议战略委员会召集人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第三十条 战略委员会应由召集人或由其授权的一名委员向董事会报告自上次 董事会定期会议以来战略委员会的工作情况,或就某一问题进行专 题汇报。 第六章 委员会工作机构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委员会与相关各部门的工作;董事 会秘书列席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与公司有关部门互相配合,共同做好 委员会的相关工作。 公司职能部门负责准备和提供会议所议事项所需的相关资料,负责 与有关部门(包括委员会在议事过程中聘请的公司有关专家或者社 会专家、学者及中介机构)的联络。 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有责任为委员会提供工作服务,为董事会办公室 (证券部)等相关部门的工作提供支持和配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经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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