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尔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4年4月)

2024年04月22日 21:39

【摘要】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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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 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要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 在规定时间内, 通过规定的媒体, 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六)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七)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八)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 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 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任何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 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述指定媒体,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 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 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 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券交易所。

  第十一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 应当及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沟通。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应当保证
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两种文本不一致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公司披露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简明易懂, 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 避免模糊、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 不得含有祝贺、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形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
        度报告;

            (二) 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关联交易公告和其他重大事件公告
        等; 以及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临时报告;

            (三) 公司依法披露再融资(包括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证
        券会认可的其他品种)相关的公告文件;

            (四) 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的收购报告书。

  第十四条 公司拟实施再融资计划时, 应按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编报规则、信息披露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文件, 并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进行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日常进行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一) 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三十日内编
  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 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刊载季度报告正文, 在公司的指定网
  站上刊载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 但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

  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二) 半年度报告: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
  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 在公司指定的报纸上刊登中期报告摘要, 在公司指定的网站
  上登载中期报告全文;

  (三) 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
  度报告, 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 同时在公司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其
  全文。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 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七条 公司应分别按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格式及编报规则编制定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因前期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 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格式及编报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及时予以披露。

                    第二节  临时报告及重大事件的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公告。

  第二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 公司应当立即披露, 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公司对相应
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 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 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 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 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 行职责;

  (十八)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 及时披露重大事件: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任何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件
          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 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 公司可以暂不披露, 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第二十二条 前条所述有关时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 应当按下述规则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 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的, 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 公司就该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 及时披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及时披露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 若该重大事件涉及有关部门批准的, 及时披露批准或者否决的情况;

  (四) 该重大事件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 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办理重大的披露工作, 公司重大事件的披露标准适用《上市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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