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鹏飞: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作废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2024年04月22日 22:01

【摘要】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作废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二〇二四年四月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26层邮政编码(P.C.):51804821-26/F,Ch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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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暨回购注销、作废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四月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26层邮政编码(P.C.):518048
21-26/F,ChinaTravelServiceTower,4011ShennanAvenue,FutianDistrict,Shenzhen,CHINA

      电话(Tel):0086-755-83025555传真(Fax):0086-755-83025068

                    网址 http://www.huashanglawyer.com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华鹏飞            指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激励计划》            指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

本次激励计划            指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次回购注销、作废      指  回购注销、作废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

《2023 年年度报告》      指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

《2021 年年度报告》      指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

元                      指  如无特别说明,均指人民币元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暨回购注销、作废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接受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就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做出如下声明:

  (一)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发表本法律意见。

  (二)公司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
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三)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作废涉及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作废所涉及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五)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实施本次回购注销、作废时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回购注销、作废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法律意见书正文如下:


                      正  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如下:

  (一)2022 年 2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联董事在审议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已回避表决。

  同日,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2 年 2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2022 年 3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股东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已回避表决。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并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四)2022 年 3 月 17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同日,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本次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
予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2022 年 3 月 17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以及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六)2022 年 12 月 7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2022 年 12 月 7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八)2022 年 12 月 26 日,公司召开了 2022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 1 名激励对象离职,其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1.50 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

  (九)2023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就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2023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十一)2023 年 5 月 16 日,公司召开了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本次终止暨回购注销、作废的批准及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终止暨回购注销、作废的批准及授权情况如下:

  (一)2024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五届
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作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终止暨回购注销、作废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终止暨回购注销、作废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就本次终止暨回购注销、作废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及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三、本次终止暨回购注销、作废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2024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作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述议案的相关内容,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情况

  1、本次回购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数量

  (1)激励对象离职

  鉴于 2024 年 1 月 1 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符合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第十章第二条第三款第 1 项的规定:“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合同到期且因个人原因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等,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离职前激励对象需缴纳完毕已解除限售/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公司拟对该激励对象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2.42 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本次激励计划剔除离职人员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由 4 人调整为3 人。

  (2)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

  根据公司《2023 年年度报告》及《2021 年年度报告》,公司 2023 年度的营
业收入为 362,015,914.96 元、2021 年度的营业收入为 540,539,664.14 元,未达到
《激励计划》第五章第一条第五款第 2 项规定的,在第二个归属期,以公司 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 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的业绩考核目标,即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根据《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第五章第一条第五款第 2 项的规定:“若公司未达到上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并注销,不得递延至下期。”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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