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科技: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
2024年04月22日 20:25
【摘要】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 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4 月 1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谨慎、客观公正的原则,事前了解事项情况,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相关执业资格,其审计团队敬业谨慎,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对审计工作的要求。 独立董事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 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2.关于《2024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 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本次向金融机构及类金融企业申请授信额度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实际控制人高志江先生、高德堃先生及李光荣女士为公司及子公司本次申请授信额度提供关联担保事项,公司事前向我们提交了相关资料,我们进行了事前审查,我们认为该事项是为了解决公司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同意该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进行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木利民 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 19 日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汪新民 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 19 日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彭征安 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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