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科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查意见
2024年04月22日 20:25
【摘要】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查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
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查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次会议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如下审查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的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该决算报告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资产、经营状况,决算报告与审计报告一致,也与我们所掌握的情况一致,对该项议案,我们一致同意此财务决算报告,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涵盖了公司运营的各层面和各环节,形成了规范的管理体系,能够预防和及时发现、纠正公司运营过程可能出现的偏差,是公司资产安全和完整的有力保障。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真实、准确地 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状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客观地评价了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三、关于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管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合法合规;《关于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实反映了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董事会从公司的资金现状和实际经营情况出发提出的分配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符合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情况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规模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为保证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公司拟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本次关于聘任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2024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本次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实际控制人高志江先生、高德堃先生及李光荣女士为公司及子公司本次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缓解了公司经营发展所需的资金压力,符合上市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的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2023年度,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亦不存 在以前期间发生延续到报告期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2023年度,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也不存在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本公司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也没有以前期间发生延续到报告期的担保事项。 九、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审查意见 本次延期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方式、投资规模及投资建设内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延期。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查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汪新民 木利民 彭征安 2024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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