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会富仕: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年04月22日 18:51

【摘要】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皇岗商务中心1号楼56楼GUANTAOLAWFIRM邮编:518048Tel:8675525980899Fax:867552598025956/Floor,Tower1,ExcellenetCentu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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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皇岗商务中心1号
                                                            楼 56 楼

          GUANTAOLAWFIRM                      邮编:518048

Tel:8675525980899  Fax:8675525980259                      56/Floor, Tower 1,Excellenet Centu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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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4第002978号
 致: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会富仕电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会富仕”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列席 四会富仕于2024年4月22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四会富仕电 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四会富仕电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 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
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不存在重大隐瞒和遗漏。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文件予以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依照《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提前通知了公司各股东。

  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并形成决议,决定于2024年4月22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3月3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日期、会议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登记等内容通知了各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4年4月22日下午14:3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广东省肇庆市四会下茆镇四会电子产业园2号公司2号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三)公司董事长刘天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就《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签名。


  (四)除现场会议外,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安排了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4月22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4月2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的签名、身份证明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22人,代表股份66,459,64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200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6,371,74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5.114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7,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86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所指派的律师现场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会议推选2名股东代表、1名监事、1名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二)根据经公布的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6,457,8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73%;反对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0.002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0.0000%。
  2.审议通过《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6,457,8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73%;反对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0.002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0.0000%。
  3.审议通过《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66,457,8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73%;反对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0.002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0.0000%。
  4.审议通过《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6,457,8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73%;反对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0.002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457,8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73%;反对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0.002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2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519%;反对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48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432,3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589%;反对2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0.041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0370 %;反对 27,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96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四会富仕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经办律师:  罗增进      王慧

    单位负责人: 孙东峰

                                  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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