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马遮阳: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2024年04月22日 18:02

【摘要】证券代码:300993证券简称:玉马遮阳公告编号:2024-028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300993股票行情K线图图

 证券代码:300993              证券简称:玉马遮阳            公告编号:2024-028
                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事宜,具体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第九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十五条规定,由山东玉马遮阳技术有限公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山东玉马遮阳技术司 (以下简称“玉马有限”)原登记在册的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玉马有限”)原登记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以发起设立方 在册的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以发起式由玉马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设立方式由玉马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司。公司在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有限公司。公司在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913707833103588336。                代码913707833103588336。

第四条 公司中文名称:山东玉马遮阳科技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山东玉马遮阳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为: 遮阳节能技术的研究、推广、服  围为: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高性务;研发、生产、销售:遮阳节能新材  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新型膜材料制料、高分子复合材料、功能性遮阳面料、 造;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

帘幔布、墙布、窗帘及构件、家居装饰材 品);面料纺织加工;产业用纺织制成品料及配饰、遮阳篷、遮阳伞及配件、阔光 制造;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针纺织品玻璃门窗及配件;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  及原料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险货物);经营国家允许范围内的货物与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
动)。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
                                    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议。

….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第 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当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要约方式进
                                    行 。

第三十条  …                      第三十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 股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

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
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外);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让,不受前述转让比例的限制;所持本公 全部转让,不受前述转让比例的限制;所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

(十二) 审议批准以下对外担保事项:    (十二) 审议批准以下对外担保事项:

(1)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1)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2)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项。

…                                  …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同一类别且交易标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深圳证券交易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原则提交有权机构审议。公司发生“购他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事项外,公司在十买、出售资产或担保”交易时,应当以资二个月内发生同一类别且的交易标的相关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的同类交易时,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提交有权机构审议。公司发生“购买、出内累计计算金额,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售资产或担保”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

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照规定履行相计算金额,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范围。                              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决
                                    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围。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日常办公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规定的公司日常办公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规定的
地点。                              地点。

…                                  …

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
理由拒绝。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删除
召集。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发出股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东大会通知,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监事会或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监事会或股东发出的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提案股东发出的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提案应与提交董事会的提案内容完全一致,否应与提交董事会的提案内容完全一致,否则相关股东应按前条规定的程序重新向董则相关股东应按前条规定的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临时股东大达会的请求;通事会提出召开临时股东大达会的请求;通知中列明的会议地点应为公司所在地。  知中列明的会议地点应为公司所在地。

…                                  …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料。                                证明材料。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五条

…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五十四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表决并作出决议。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第六十三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  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四)  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
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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