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特科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2024年04月22日 19:55

【摘要】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有效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有效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
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二章议事规则

    第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按照工作审议需要,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会议、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等)
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若采用通讯方式,则独立董事在专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或委托出席方可举
行。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
记名投票表决等法律法规允许的表决方式。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后,并由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除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外,可以根据需
要研究讨论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涉及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
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
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部保存。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保障全体
参会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证券部、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对专门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
之前,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
的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的修改需经董事会批准,本制度经董事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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