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三峡A: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

2024年04月22日 19:51

【摘要】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条宗旨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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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 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办公室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可以指定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监事会职权范围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能或不履行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 管部 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 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 罚 或者 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
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
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
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 日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 议的,可以 随时通过口 头 或者 电
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监事会办公室应将召开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事宜及时通知监事会成员列席会议。

    监事会对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对于发现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监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提议予以罢免。
    第九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 人同意,也可 以通过视频 、电话 、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 表意见的监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会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第十一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 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十四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 体的同意、反 对、弃 权票数);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或者会议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有书面说明。必要 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 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的内容。
    第十六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会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执行监事会决议。


    第十八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册、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董事会秘书可以委托监事会办公室代为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九条 附则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制定的规则不一致的,以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制定的规则为准。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同时,公司原《监事会议事规则》废止。

                                    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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