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电源: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4年4月)

2024年04月22日 19:31

【摘要】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300274股票行情K线图图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 加强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 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阳光电
            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要
            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将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 在规
            定时间内, 通过规定的媒体, 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并在证券监管
            部门备案。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
            人,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
            相关人员, 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但是,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 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的, 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
            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 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进行信息披露时, 不属于深圳证券交
            易所市场信息披露时段的, 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
            段内予以披露。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等导致股票价格异常波动事项, 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及时公
            告。

第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 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
            券交易所登记, 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要求。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以及巨
            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
            间披露, 或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圳证券交易
            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 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述指定媒体, 不得以
            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透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或代替应当履
            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
            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证券交易所, 供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
            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
            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一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 应当及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进
            行沟通。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 以中文文本为准。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易为使用者所理解。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
            监局。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日常进行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应当履行的信
            息披露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
                  告;

            (二)  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
                  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应披露的交易公告和其他重大事
                  件公告等; 以及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临时
                  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拟实施再融资计划时, 应按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编报规则、信息披露准
            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文件, 并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进行公告。

第十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 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
            资决策有关的信息。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 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
            则, 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 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 不得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 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 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 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 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 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
            告, 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公司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 在发生类似事件
            时, 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一节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一)  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三十
                  日内编制完成季度报告, 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 但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
                  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二)  中期报告: 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编制完成中期报告, 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

            (三)  年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年
                  度报告, 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对外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应分别按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格式及编报规则编制定
            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因前期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 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
            后,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格式及编报规则等有关规定
            的要求, 及时予以披露。

                            第二节  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投资
            者尚未得知时, 公司应当立即披露, 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
      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 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

    热门股票

    代码 名称 价格 涨跌
    600789 鲁抗医药 8.65 10.05%
    000422 湖北宜化 12.72 10.03%
    603739 蔚蓝生物 18.47 10.01%
    300238 冠昊生物 12.8 19.96%
    002085 万丰奥威 16.39 1.3%
    002455 百川股份 11.72 10.05%
    002166 莱茵生物 9.08 10.06%
    301301 川宁生物 17.75 4.78%
    600866 星湖科技 7.26 10%
    300243 瑞丰高材 14.76 20%

    天添财富©2024 www.dayfund.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