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诺激光:关于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2024年04月22日 19:19
【摘要】证券代码:301021证券简称:英诺激光公告编号:2024-031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股东厦门艾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证券代码:301021 证券简称:英诺激光 公告编号:2024-031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股东厦门艾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截至 2024 年 4 月 22 日,持有本公司股份 4,924,7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 例 3.25%)的厦门艾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艾泰投资”),根据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的承诺,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 后的 3 个月内(即 2024 年 5 月 17 日至 2024 年 8 月 15 日)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 公司股份不超过 1,314,7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87%)。 2、艾泰投资的有限合伙人之一邹逸琴女士系公司实际控制人 ZHAO XIAOJIE 先 生之母,通过艾泰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3,61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38%。截 至 2024 年 4 月 22 日,邹女士不曾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艾泰投资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艾泰投资计划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截至 2024 年 4 月 22 日 股东名称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持有公司股份数量(股) 艾泰投资 4,924,700 3.25% 注:1、股东深圳市艾泰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现已更名为厦门艾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艾泰投资的有限合伙人之一邹逸琴女士系公司实际控制人 ZHAO XIAOJIE 先生之母,邹逸琴女士承 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故邹逸琴女士不参与此次减持,并将严格遵守相关承诺。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合伙人资金需求。 2、减持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取得的股份。 3、减持数量、方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314,7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87%)。若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份回购注销等股份变动事项,拟减持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4、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即 2024 年 5 月 17 日至 2024 年 8 月 15 日)。 5、价格区间: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前提下,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日至减持期间,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 三、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艾泰投资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如下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所持有的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本合伙企业减持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本合伙企业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意向,并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减持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若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在十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本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全部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三个月。若本合伙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合伙企业将在获得收益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向发行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自然人邹逸琴女士通过艾泰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如下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在十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三个月。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五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承诺对象均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行为,本次减持计划与上述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2、本次拟减持的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具体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减持数量等不确定性。 3、艾泰投资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系股东的正常减持行为,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系股东的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4、在本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股东艾泰投资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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