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港股份:空港股份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民事调解书》暨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2024年04月22日 15:49
【摘要】证券简称:空港股份证券代码:600463编号:临2024-028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民事调解书》暨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
证券简称:空港股份 证券代码:600463 编号:临 2024-028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民事调解书》暨涉及诉讼 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诉讼阶段:调解结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空港股份)控股子公司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源建筑或原告或被上诉人)为两起案件的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涉案金额:两起案件共涉及工程款 110,046,791.95 元及逾期支付所产生 的违约金及利息等。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相应的应收账款计提了坏账准备。本次双方达成和解,若和解协议得以顺利履行,已计提的坏账准备转回,具体会计处理及相关财务数据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结果为准。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4)京 03 民终 2241 号 《民事调解书》及(2024)京 03 民终 2242 号《民事调解书》,对天源建筑与北京金隅空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隅空港或被告或上诉人)就两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案件签署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基本情况 (一)两起案件基本情况 天源建筑与金隅空港分别就顺义区天竺镇第 22 街区 SY00-0022-6015R2 二 类居住 1#-7#住宅楼(自住型商品房)、8#配套商业楼及地下车库等 9 项工程及SY00-0022-6016A33 基础教育用地项目幼儿园用房等两项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述工程均已完成工程验收、备案及工程竣工结算,上述两项工程结算金额共计 618,946,843.76 元,目前金隅空港仅就上述项目支付工程款483,300,000.00 元,天源建筑多次催促金隅空港支付剩余工程款,但金隅空港一直未予支付。为及时回收工程款,天源建筑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 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3 年 8 月 4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的《空港股份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二)一审判决情况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针对上述两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金隅空港支付天源建筑项下工程款合计 110,046,791.95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等相关费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3 年 12 月 8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的《空港股份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三)二审上诉情况 金隅空港以上述两起案件一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上的错误为由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4 年 3 月 2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的《空港股份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二、本次诉讼调解情况 (一)与金隅空港 1#-7#住宅楼(自住型商品房)、8#配套商业楼及地下车 库等 9 项建设施工合同纠纷([2024]京 03 民终 2241 号) 1.调解机构名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调解机构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广顺北大街 32 号 2.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彦明 3.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金隅空港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海波 4.调解协议主要内容: (1)双方一致确认,本案所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尚未支付工程款总金额共计人民币107,391,475.79元(不含质保金),以107,391,475.79元为基数, 按照同期 LPR(一年期)利率标准计算利息,自 2023 年 1 月 3 日起计算至欠付工程 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2)天源建筑就本案项下金隅空港所涉欠付工程款 107,391,475.79 元,对 金隅空港名下的北京市顺义区安泰大街 5 号院 8 号楼(14 套房屋)及案涉工程项 下的未出售车位的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 3 日内,天源建筑应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金隅空港案涉银行帐户的保全措施。 (4)金隅空港于解除对金隅空港案涉银行帐户的保全措施之日起七日内向天源建筑支付首笔欠付工程款 27,228,206.69 元;如不能按期全额履行,则天源建筑按照第一项申请强制执行。 (5)天源建筑及金隅空港均应积极协调、安排本工程所涉分包单位、供应商通过“以房抵债”等合法方式结算欠付款项,并就此签署书面协议。 (6)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 289,378.69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289,378.69 元、 保全费 5,000 元由金隅空港负担。 (7)双方就本案项下所涉纠纷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与金隅空港幼儿园用房等 2 项建设施工合同纠纷([2024]京 03 民终 2242 号) 1.调解机构名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调解机构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广顺北大街 32 号 2.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彦明 3.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金隅空港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海波 4.调解协议主要内容: (1)双方一致确认,金隅空港于解除对金隅空港案涉银行帐户的保全措施之日起七日内向天源建筑一次性支付本案所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欠付工程款人民币 2,655,316.16 元(其中包括质保金 378,854.63 元),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 116,477.15 元,以上共计人民币 2,771,793.31 元。 (2)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天源建筑应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金隅空港案涉银行帐户的保全措施。 (3)如果金隅空港没有按期履行,则天源建筑按照调解书第一项立即申请强制执行;天源建筑自愿在收到本调解书第一项全部工程款之日起七日内申请解除涉案查封的 18 个车位的保全措施。 (4)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 14,041.26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3,491.41 元、保 全费 5,000 元由金隅空港负担。 (5)双方就本案项下所涉纠纷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双方达成和解事项,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积极影响。若公司后续按期收回相应款项,将有助于公司加快回笼资金,进一步保障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 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相应的应收账款计提了坏账准备。本次和解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需结合调解书最终履行情况而确定,会计处理及财务数据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公司将积极推动履行本调解协议,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四、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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