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信工业: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年4月)

2024年04月21日 15:36

【摘要】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年4月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三节股份转让第四节特别规定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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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4 年 4 月


            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节 特别规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浙江远信印染有限公司按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624556197056N。

  第三条 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首
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440,000 股(以下称“首次公开发行”),于
2021 年 9 月 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中文名称: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为:YOANTION INDUSTRIAL INC.,LTD.

          公司住所:浙江省新昌县澄潭工业区。

          邮政编码:312500。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175.25 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从事经营活动,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职业道德,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公司遵循入股自愿、股权平等、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安装:纺织机械、印染机械、机械配件;计算机软件及硬件开发;货物进出口。(以上经营范围以工商部门核定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以各自持有原浙江远信印染有限公司的股权所对应的经审计净资产值折股,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由浙江远信印染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完成后,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分别为: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股份数(股)所占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新昌县远威科技有                                    以净资产折股方式认购
      限公司          45,316,225        75.5270  净资产 45,316,225 股,已于 2016
                                                      年 11 月 15 日前缴足

  新昌县远琪投资管                                    以净资产折股方式认购
    理合伙企业        5,004,583        8.3410  净资产 5,004,583 股,已于 2016 年
    (有限合伙)                                      11 月 15 日前缴足

                                                      以净资产折股方式认购
      张鑫霞          3,574,702        5.9578  净资产 3,574,702 股,已于 2016 年
                                                      11 月 15 日前缴足

      陈少军          2,199,817        3.6663  净资产 以净资产折股方式认购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股份数(股)所占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2,199,817 股,已于 2016 年
                                                      11 月 15 日前缴足

                                                      以净资产折股方式认购
      陈学均          1,759,853        2.9331  净资产 1,759,853 股,已于 2016 年
                                                      11 月 15 日前缴足

                                                      以净资产折股方式认购
      张雪芳            714,940        1.1916  净资产 714,940 股,已于 2016 年
                                                      11 月 15 日前缴足

                                                      以净资产折股方式认购
      求金英            714,940        1.1916  净资产 714,940 股,已于 2016 年
                                                      11 月 15 日前缴足

                                                      以净资产折股方式认购
      冯伟明            714,940        1.1916  净资产 714,940 股,已于 2016 年
                                                      11 月 15 日前缴足

        合计          60,000,000          1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175.25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无其他种类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二)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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