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生堂: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2024年04月19日 23:35

【摘要】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4]0011008166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DaHuaCertifiedPublicAccountants(SpecialGeneralPartner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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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大华核字[2024]0011008166 号

 大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DaHuaCertifiedPublicAccountants(SpecialGeneralPartnership)


            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2023 年度)

                      目    录                    页  次
一、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1-2
二、  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募集        1-5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2 层 [100039]
                                                              电话:86 (10) 5835 0011 传真:86 (10) 5835 0006
                                                                                      www.dahua-cpa.com
  募 集 资 金 存 放 与 使 用 情 况 鉴 证 报 告

                                                    大华核字[2024]0011008166 号
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生堂公司)《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一、董事会的责任

  广生堂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广生堂公司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广生堂公司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询问、检查、重新计算以

                                  大华核字[2024] 0011008166 号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广生堂公司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广生堂公司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四、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报告仅供广生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报告作为广生堂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王庆莲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赖镇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748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6 月向特定对象发行普通股(A 股)股
票 1,877.7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人民币 27.40 元。截至 2021 年 6 月 21 日止,
本公司共募集资金 514,489,8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14,905,660.38 元,募集资金净额 499,584,139.62 元。

  截止 2021 年 6 月 21 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以“大华验字[2021]000437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截止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募集资金项目累计投入 380,194,892.72 元,其中:公
司于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利用自有资金先期投入募集资金项目人民币 53,166,737.48 元。2021
年 6 月 2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370,232,029.76 元;本年度使用
募集资金人民币 9,962,862.96 元;累计募集资金利息收入扣除银行手续费支出等后的净额
7,906,538.12 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暂未归还金额 45,000,000.00 元;截止 2023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82,295,785.02 元。

  二、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
该《管理办法》于 2022 年 5 月 13 日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修订通过。

  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经营需要,本公司在兴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并于 2021 年 7 月 5 日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环球
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为保障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基于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情况及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福建广生堂金塘药业有限公司(简称“金塘药业”)和控股子公司江苏中兴药业有限公司(简称“中兴药业”)进行增资。金塘药业在招商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
于 2021 年 7 月 20 日与广生堂、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中兴药业在中国民生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

于 2021 年 7 月 20 日与广生堂、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
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手续,以保证专款专用;授权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并要求保荐代表人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现场调查一次。

  协议相关签署时间如下:

                银行名称                            账号                协议签署日期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环球支行          118110100100257142            2021 年 7 月 5 日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591907429610301              2021 年 7 月 20 日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632533893                    2021 年 7 月 20 日

  根据本公司(包括金塘药业、中兴药业)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保荐协议》、前述协议及管理制度,公司管理制度修订前单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存款户中支取的金额达到人民币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以孰低为准),管理制度修订后单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存款户中支取的金额达到人民币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以孰低为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监管协议得到了切实履行。

  2023 年 3 月 1 日,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发生更换,公司及子公司福建广生堂金塘药业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塘药业”)和江苏中兴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药业”)与兴业证券以及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环球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分别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相关签署时间如下:

                银行名称                          账号                协议签署日期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环球支行        118110100100257142            2023 年 3 月 1 日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591907429610301                2023 年 3 月 1 日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632533893                    2023 年 3 月 1 日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银行名称                    账号        初时存放金额    截止日余额    存储
                                                                                      方式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环球支行  118110100100257142  503,889,800.00    73,292,927.19    活期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591907429610301                      7,103,308.08    活期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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