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高材: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董华)(已离任)

2024年04月19日 20:27

【摘要】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董华)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本人作为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在2023年度工作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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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董华)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在 2023 年度工作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认真、勤勉、谨慎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对各项议案进行认真审议,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相关意见,积极维护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的合法权益。现就本人2023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任职情况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期

    1          董华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 2021 年 12 月 3 日至
                            提名委员会委员                2023 年 10 月 30 日

    备注:2023 年 9 月 18 日,本人向公司董事会提交辞职报告,本人因在公司连续任职独
立董事满六年,任期届满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及专门委员会委员相关职务,本人辞职自公
司 2023 年 10 月 30 日选举产生新的独立董事起生效。

    (二)个人基本情况

  董华先生:1977 年 10 月生,中国国籍,拥有加拿大永久居留权,会计学硕
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高级会计师。现任山东百丞税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山东百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山东大学税务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上海师范大学兼职教授,山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党委委员、副会长,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胜利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圣博润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三)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及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任何职务,我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附属企业任职,亦不存在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情
形,不存在妨碍我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二、2023 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本人在任职期间内积极参加了公司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认真审阅会议材料,积极参与各议题的讨论并积极建言献策,审慎行使表决权。本人认为公司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要求,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2023 年度,本人对公司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均投出同意票,不存在反对和弃权的情形,对公司本年度的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没有提出异议。

  2023 年度,公司共召开 9 次董事会会议,本人应出席会议 9 次,实际出席
会议 9 次,没有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2023 年度,本人未现场出席股东大会。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1、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严格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召集和主持了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对公司内审工作、内部控制建设、关联交易、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等工作从专业角度、客观地给予分析和发表意见,有效地履行了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责。
  本人作为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规定,参与了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履行了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2、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自《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需要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2023 年度任期内:

  1、未提议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2、未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未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未行使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情况

  本人与公司审计部及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会计师事务所就相关问题进行有效地探讨和交流,与年审会计师沟通审计情况,了解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与审计会计师进行沟通,了解审计情况,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五)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情况

  本人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深入了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和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发展和治理情况,本人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表决权,积极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注重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社会公众股东权益保护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意识,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并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

    (六)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23 年度,本人利用参加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委员会会议的机会以及其他时间到公司现场考察,了解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战略规划,并通过电话、微信、邮件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同时积极关注媒体关于公司的相关报道,掌握公司运营动态,忠实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
  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和独立董事的沟通,积极配合并支持我的工作,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为保证我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提供了必要条件,对我要求补充的资料能够及时进行补充或解释,为我履行职责提供了充分的协助。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人会同其他独立董事,对公司发生的如下事项给予了重点关注,具体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各项关联交易事项均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方均已回避表决,审议和
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各项关联交易的后续执行情况通过临时公告或定期报告进行了持续披露,确保投资者的知情权。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各期定期报告以及《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治理层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对定期报告、《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准确详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4 月 17 日、2023 年 6 月 19 日召开第五届董
事会第八次会议、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上会所”)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上会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续聘上会所担任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7 月 4 日、2023 年 7 月 24 日召开第五届董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补选吴战鹏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分别于 2023 年
10 月 13 日、2023 年 10 月 3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3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补选许肃贤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上述补选独立董事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五)股权激励相关事项

  2023 年 4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有关规定,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可归属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 年,本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忠实、谨慎、勤勉地行使独立董事职权,主动深入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在董事会审议过程中对各项议案进行了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议,并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促进公司的发展和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董华
                                                    2024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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