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惠天:关于修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细则的议案

2024年04月19日 20:18

【摘要】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细则》的议案(已经2024年4月19日第十届董事会2024年第一次临时会议通过,待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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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细则》的议案

  (已经 2024 年 4 月 19 日第十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通过,待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表决)

  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细则》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一、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细则原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六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委
                                            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
    新增条款,其他条款序号顺延            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
                                            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
                                            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
 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
 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权的
                                            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根据公司实际运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营情况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
 仪,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 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会议通知可以采用书面、传真、电话或包括电
                                            子邮件在内的网络传输等方式发出。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

 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    第十五条 (该条款内容不变)。

 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可以采用现
 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场会议的形式,也可以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
 召开。                                    方式。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非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
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议案、决
    新增条款,其他条款序号顺延            议等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保存,在公司存
                                          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    第二十五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
提请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试行。          日起执行。

              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规范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制定本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
实施细则。                                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选择并提出建议。

并提出建议。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指非独立董事、独立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中三分之二的委员须为公司独立董事。        其中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须为公司独立董事。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
                                          持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
    新增条款,其他条款序号顺延            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
                                          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
                                          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
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人选;                                    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选进行审查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选进行审查
并提出建议;                              并提出建议;

  (五)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权
出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的建议;              的其他事项。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新增条款,其他条款序号顺延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监管规定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根据公司实际需
仪,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会议通知可以采用书面、传真、电话或包括电
                                          子邮件在内的网络传输等方式发出。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

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    第十五条 (该条款内容不变)

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可以采用
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以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
召开。                                    决方式。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非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
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议案、决
    新增条款,其他条款序号顺延            议等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保存,在公司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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