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惠天:关于修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细则的议案
2024年04月19日 20:18
【摘要】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细则》的议案(已经2024年4月19日第十届董事会2024年第一次临时会议通过,待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细则》的议案 (已经 2024 年 4 月 19 日第十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通过,待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表决) 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细则》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一、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细则原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六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委 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 新增条款,其他条款序号顺延 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 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 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 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 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权的 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根据公司实际运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营情况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 仪,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 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会议通知可以采用书面、传真、电话或包括电 子邮件在内的网络传输等方式发出。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 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 第十五条 (该条款内容不变)。 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可以采用现 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场会议的形式,也可以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 召开。 方式。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非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 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议案、决 新增条款,其他条款序号顺延 议等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保存,在公司存 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 第二十五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 提请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试行。 日起执行。 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规范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制定本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 实施细则。 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选择并提出建议。 并提出建议。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指非独立董事、独立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中三分之二的委员须为公司独立董事。 其中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须为公司独立董事。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 持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 新增条款,其他条款序号顺延 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 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 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 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人选; 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选进行审查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选进行审查 并提出建议; 并提出建议; (五)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权 出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的建议; 的其他事项。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新增条款,其他条款序号顺延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监管规定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根据公司实际需 仪,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会议通知可以采用书面、传真、电话或包括电 子邮件在内的网络传输等方式发出。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 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 第十五条 (该条款内容不变) 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可以采用 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以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 召开。 决方式。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非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 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议案、决 新增条款,其他条款序号顺延 议等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保存,在公司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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