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水源: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2024年04月19日 20:00
【摘要】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保荐人编号:Z20374000申报时间:2024年4月一、发行人基本情况发行人名称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水源”或“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人编号:Z20374000 申报时间:2024 年 4 月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水源”或“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江龙 证券简称 碧水源 证券代码 300070.SZ 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份总数 3,624,209,363 股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生命科学园路 23-2 碧水源大厦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生命科学园路 23-2 碧水源大厦 邮政编码 102206 网址 www.originwater.com 电子信箱 IR@originwater.com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2021 年 9 月 3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碧水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845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注册申请。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普通股股票 469,612,769 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3,573,753,172.09 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29,244,497.96 元,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544,508,674.13 元。2021 年 12 月 15 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至碧水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中,上述募集资金到 位情况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1 年 12 月 15 日 出具了大信验字﹝2021﹞第 1-00161 号的验资报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作为碧水源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保荐人,负责对碧水源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为 2021 年 12 月 23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2023 年 12 月 31 日,持续督导已届满,保荐机构根 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情况如下:三、保荐工作概述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的相关规定,承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3、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投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并发表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 6、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7、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8、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报告事项 说明 碧水源持续督导原保荐代表人杨博先生因个人原因调离中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信证券,中信证券委派保荐代表人姚曜先生接替杨博先生负 责该项目后续的持续督导工作,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持 续督导期至2023年12月31日。 1、2021年11月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碧水源出具《关于对北 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 分的决定》,深交所认定:2018年4月,碧水源全资子公司 汕头碧水源和汕头市潮南区经济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 京德青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威县德青源农业科技有限 公司签署投资协议、担保协议等协议。对于上述对外担保事 项,碧水源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对外披露。碧水源的上述 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 条、第2.1条、第7.9条、第9.11条的相关规定。碧水源董事 长、总经理、时任财务总监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 条、第2.2条、第3.1.5条的相关规定,对碧水源上述违规行 为负有重要责任。保荐人督促公司后续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和 对外担保的决策制度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经营业绩有所下降,2021年归母净利润5.83亿元, 2、其他事项 较上年度下降48.93%。2022年上半年营业收入同比下降 45.81%、实现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90亿元,同比减 少356.78%。公司通过积极进行管理模式及效率的提升与改 革工作,全面排查防范化解风险,同时通过提升生产经营质 量管理,提升行业运营和管理能力。保荐人持续关注了上市 公司业绩波动情况,督促上市公司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3、2019年5月、6月及2021年3月,公司股东文剑平、刘振国、 陈亦力、周念云(以下简称“业绩承诺方”)与公司控股股 东中国城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分别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及《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上述协议中业绩承诺方向公司作出了业绩承诺补 偿约定。鉴于2021年上市公司实际完成业绩低于承诺业绩, 业绩承诺方需进行差额补偿合计10.04亿元。公司积极督促 业绩承诺方履行承诺。上述业绩承诺已于2023年1月12日履 行完毕。 4、截至2023年末,公司其他应收款中存在金额较大、账龄 较长的款项,建议公司持续关注欠款方的资信情况及款项的 回收情况。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公司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沟通,同时应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发行人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持续督导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人对碧水源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账户的开户情况及银行对账单,认为碧水源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5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公司不存在其他应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的重要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2024 年 4 月 19 日 姚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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