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信和平:《公司章程》(2024年4月修订)

2024年04月19日 23:08

【摘要】2024年4月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4第三章股份......4第一节股份发行......4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5第三节股份转让......7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7第一节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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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 股 份 ......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5

  第三节 股份转让......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7

  第一节 股 东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7
第五章 董事会......22

  第一节  董 事 ......22

  第二节 独立董事......24

  第三节  董事会......29

  第四节 董事会专业委员会......32

  第五节 董事会秘书......35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6
第七章 监事会 ...... 37

  第一节 监 事 ......37

  第二节 监事会......38
第八章 党组织 ...... 39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0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40

  第二节  内部审计......43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43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43

  第一节 通 知 ......43

  第二节  公 告 ......44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44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4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45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 47
第十三章 附 则 ...... 48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企改[2001]1143 号文件批准,以变更设立方式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440000000038082]。

          公司于 2004 年 6 月 1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首次向社会公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 2500 万股, 于 2004 年 7 月 1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 Eastcompeace Technology Co.,ltd.

            公司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南屏科技工业园屏工中路 8 号;邮编: 519060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80,431,909.00 元。

            公司营业期限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
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并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工
程师。

              公司的经营宗旨: 质量第一,用户至上,弘扬民族品牌,优先科技开发。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如下:

    许可项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文件、资料等其他印刷品印刷;建设工程施工;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信息安全设备制造;信息安全设备销售;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销售;移动终端设备制造;移动终端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软件开发;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销售;物联网技术服务;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制造(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有色金属压延加工;物业管理; 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广告设计、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一节  股份发行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公司的发起人、分别认购的股份数量、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见下表。

 普天东方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2205.71          实物资产      2001年4月30日

 珠海普天和平电信工业有限公司                1840.80          实物资产      2001年4月30日

 北京信捷通移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240.17            实物资产      2001年4月30日

 珠海市富春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150.87            实物资产      2001年4月30日

 周忠国                                      57.81            实物资产      2001年4月30日

 施继兴                                      38.54            实物资产      2001年4月30日

 郑国民                                      38.54            实物资产      2001年4月30日

 杨有为                                      38.54            实物资产      2001年4月30日

 张培德                                      38.54            实物资产      2001年4月30日

 黄宁宅                                      38.54            实物资产      2001年4月30日

 张晓川                                      23.97            实物资产      2001年4月30日

 李海江                                      23.97            实物资产      2001年4月30日

                                                                  -                -

              公司股份总数为 580,431,909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580,431,909 股,
无其他种类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
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本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 项、(三)项、第(五)

项、 第(六)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其中因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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