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普医疗: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关于乐普医疗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

2024年04月19日 22:54

【摘要】关于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ZG11297号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目录页次一、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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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4]第 ZG11297 号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鉴证报告

                      目  录                          页  次

一、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1-3

二、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1-6

三、附表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7

  附表二:境外公开发行 GDR 项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        8

表

 关于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4]第ZG11297号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 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执行了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

  一、董事会的责任

  贵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编制募集资金专项报告。这种责任包括设计、执行和维护与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确保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发表鉴证结论。

  三、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贵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工作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询问、检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鉴证结论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四、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贵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贵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五、报告使用限制

  本报告仅供贵公司为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此页无正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 国·上海                2024 年 4 月 19 日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就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作如下专项报告: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境内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 741 号《关于同意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注册的批复》核准,公司于2021年3 月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1,638.0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63,800.00万元。主承销商海通证券根据与本公司签定的承销协议,将募集资金总额在直接扣除承销及保荐费 1,390.75 万元(不含税)后,将余款
162,409.25 万元于2021 年 4 月 6 日分别汇入本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0200048929200145741)、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四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321340100100201720)、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城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110903538510107)中。此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不含税金额 1,390.75 万元,其他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 197.03 万元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62,212.21 万元,上 述 募 集 资 金 到 位 情 况 业 经 立 信 审 验 并 出 具 了 信 会 师 报 字 [2021] 第ZG10619 号《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于 2021 年 3 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募集资金 48,800.00 万元已全部投入;用于冠脉、外周领域介入无植入重要创新器械研发项目的募集资金已投入 12,140.81 万元,尚未投入使用的募集资金合计 101,271.40 万元,其中 60,000.00 万元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其余 41,271.40 万元募集资金均存储于募集资金专户中。


    (二)境外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2 年 8 月 30 日出具的《关于
核准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984 号)及相关境内外监管机构的核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公司发行不超过 36,091,775 份全球存托凭证(以下简称 GDR),按照公司确定的转换比例计算,对应新增 A 股基础股票不超过 180,458,875 股。公司发
行的 GDR 于 2022 年 9 月 21 日(瑞士时间)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
(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的 GDR 共计 17,684,396 份,对应的基础证券为 88,421,980 股本公司 A 股股票,发行价格为每份GDR12.68 美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22,423.81 万美元,扣除承销费及银
行手续费后实际到账金额为 22,046.09 万美元,于 2022 年 9 月 21 日
汇入本公司在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开立的 GDR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36807887478)中。扣除支付境外发行相关费用(律师咨询费服务费等)109.88 万美元后,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为 21,936.20万美元。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21 日发行 GDR 的
募集资金,支付发行等相关费用及扣收的银行手续费合计 110.48 万美元,已投入使用的募集资金折合美元 15,686.98 万,尚未投入使用的募集资金折合美元 6,249.22 万,分别存储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四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城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募集资金专户中。
二、 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规定,对于公司 2021 年 3 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公司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四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城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上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本公司依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储蓄,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执行严格的审批程序,以保证专款专用。

  报告期内,本公司、海通证券及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均严格按照三方监管协议的要求,履行了相应的义务。截止至 2023 年 12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在银行专户的存储余额 45,157.58 万元,其中含利息收入 3,886.17 万元。募集资金的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开户银行                        账号          存款余额  备注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工商北京昌平支行  0200048929200145741        0.00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四支行      321340100100201720    31,370.08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城支行      110903538510107      13,787.50

                  合计                                        45,157.58

注:公司尚未投入使用的募集资金合计 101,271.40 万元,其中 60,000.00 万元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其余 45,157.58 万元(含利息收入 3,886.17 万元)募集资金均存储于募集资金专户中。

  截止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GDR 募集资金在银行专户的存
储余额折合美元 6,431.42 万,其中含利息收入折合美元 182.20 万。募集资金的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美元万元

                开户银行                        账号          存款余额  备注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四支行    321340100100231861      4,234.4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城支行    110903538510809      1,610.7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  0200048929200342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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