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峰化学: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2024年04月19日 22:37

【摘要】证券代码:002064证券简称:华峰化学公告编号:2024-012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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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64          证券简称:华峰化学      公告编号:2024-012
                  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峰化学”)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及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内容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对比表

              原章程内容                          修改后章程内容

 第四章 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三)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

 提供的担保;                          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四)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保;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的担保;                            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担保情形。  的其他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担保情形。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全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体独立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股东大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股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  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通过。                                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章 第四十六条                      第四章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会的提议,独立董事行使该项职权的,应当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董事会应当根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反馈意见。                            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第四章 第八十二条                      第四章 第八十二条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候选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候选人
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
简历和基本情况。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候选人。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候选人。独立独立董事的提名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  董事的提名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
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公司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监事候选人。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监事候选人。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并书面提交  提案,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并书面提交召
召集人。                              集人。

  职工董事、监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      职工董事、监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
名和职工自荐方式产生,并经公司职工民  和职工自荐方式产生,并经公司职工民主选
主选举决定。                          举决定。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选举两名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当公司单一股东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应分别选举,以保证  分之三十及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            公司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实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累积投票制。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应分别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举,以保证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一)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
                                      事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二)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
                                      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
                                      其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
                                      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
                                      多者当选。

                                          (三)选举非独立董事、监事时,每位
                                      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
                                      票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监事人
                                      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非独
                                      立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四)在候选人数多于本章程规定的人
                                      数时,每位股东投票所选的独立董事、非独
                                      立董事和监事的人数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
                                      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监事的人数,所
                                      投选票数的总和不得超过股东有权取得的
                                      选票数,否则该选票作废。

                                          (五)股东大会的监票人和点票人必须
                                      认真核对上述情况,以保证累积投票的公
                                      正、有效。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五章 第一百条                        第五章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会应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董事会应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上述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
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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