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康威视: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4年4月)
2024年04月19日 21:57
【摘要】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和对控股子公司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券监...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投资和对控股子公司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进行的各项投资活 动,包括但不限于对股权、业务资产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其组合的投资、管理和处置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能够控制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或者 其他主体。即公司作为投资方拥有对控股子公司即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事项 须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履行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基本原则和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应当符合以下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相关政策;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 (三)审慎投资、风险可控。 第六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按照公司对外投资审批权限和决策层级,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二)制定对外投资计划,并取得相关授权批准(如需); (三)与被投资方或其他投资人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后,方可办理股权、实物或无形资产的交割,并应取得有效凭据证明; (四)及时跟进对外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如果投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出现风险事项以及可能影响投资收益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有权决策机构汇报,并采取必要措施调整方案、终止投资或者回收投资。 第七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董事长和总经理在各自权 限范围内,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进行决策。 投资项目涉及关联交易的,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制定授权管理制度,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战略委员 会、董事长和总经理在对外投资决策时的权限范围、涉及资金占公司净资产的具体比例。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实施管理 第九条 总经理是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事项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外 投资项目实施时人、财、物的计划与组织。 第十条 投资部是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事项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对 外投资项目从投前、投中、投后各项工作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投资部应当对拟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初步评估和立项;编制拟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投资建议;按照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将拟投资项目提交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批;对公司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组织办理投资及交割手续,完成资料归档,跟进其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协议或标的公司 章程约定任命或委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也可以根据需要任命或委派其他人员。 上述公司任命或委派至标的公司的人员由公司总经理研究决定,总经理可以将该项职权授予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被任命或委派至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相关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项目,标的公司也成为公司控股子公 司的,标的公司应当执行公司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规定须经公司审批同意的控股子公司具体事项,经公司审批同意方后可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项目,标的公司也成为公司控股子公 司的,应当执行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相关制度,其财务人员接受公司财务中心管理,并应当按要求向公司报送财务报表、提供会计资料、接受公司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四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项目,标的公司也成为公司控股子公 司的,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可以对其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该控股子公司应当配合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提供内部审计所需资料;对于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应按照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意见进行整改。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和收回 第十五条 公司投资部应当持续关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进展情 况,当出现本制度第十六条、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启动对外投资的转让或收回事宜,并提交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批。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项目: (一)对外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主营业务方向; (二)对外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没有市场前景,扭亏无望的; (三)公司认为应当转让对外投资项目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当收回对外投资: (一)对外投资项目的公司章程或投资协议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或其他应当终止经营的事项发生时; (二)对外投资项目被依法实施破产清算、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导致无法继续经营; (三)公司认为应当收回对外投资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出现可以转让对外投资项目或应当收回对外投 资情形时,公司投资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拟处置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处置建议方案,提交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批。 对外投资转让和收回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被投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重大事项报告和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对子公司所有信息享有知情权,控股子公司应当遵守公司章 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其他重大事项时,视同公司发生,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其他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公司应当参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为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 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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