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康威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4年4月)

2024年04月19日 21:56

【摘要】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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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
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董监高所持股份及其变动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应当遵守《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
卖计划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八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
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本条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
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章 董监高所持股份及其变动的申报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证
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
的 2 个交易日内,证券交易所在网站上公开下列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证
券交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五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
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
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变更。

    第十六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证券交易所申报
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四章 董监高所持股份及其变动的转让限制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
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五)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规定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
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在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披露后续进展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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