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普爱思: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2024年04月19日 21:42
【摘要】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保荐人”)作为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莎普爱思”、“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 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保荐人”)作为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莎普爱思”、“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为:2022年11月8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莎普爱思于2024年4月20日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申万宏源承销保荐现出具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人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人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人名称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 国际大厦20楼2004室 法定代表人 张剑 保荐代表人 赵志丹、康杰 联系电话 021-33388611 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 无 发行人名称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3168 注册资本 379,161,625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浙江省平湖市经济开发区新明路1588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平湖市经济开发区新明路1588号 法定代表人 鄢标 实际控制人 林弘立、林弘远 董事会秘书 黄明雄 联系电话 0573-8502116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2年11月8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年报披露时间 2023年4月29日、2024年4月20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作为莎普爱思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指定赵志丹、 康杰两名保荐代表人负责持续督导工作。截至2023年12月31日,保荐人对莎普 爱思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限已经届满。上述期间,保荐人及保荐代表 人的主要工作如下: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内部审计、募集资金管理等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督导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公司信息披露文 件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3、督导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对公司使用闲 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使 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自筹资金、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际募集资金投入金额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与公司及时沟通并要求公司依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4、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各项承诺。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 6、认真履行中国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工作,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未发生其他重大事项。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人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持续督导培训等相关工作,为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监管机构、 上交所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 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本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及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人认为,在持续督导期内,莎普爱思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莎普爱思对于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违规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次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保荐人仍将对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继续履行持续督导。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其他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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