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智科技:关于宁波激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业绩完成情况专项审核报告
2024年04月19日 21:08
【摘要】宁波激阳新能源有限公司2023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专项审核报告关于宁波激阳新能源有限公司2023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专项审核报告目录页次一、专项审核报告1-2二、关于宁波激阳新能源有限公司2023年度业绩承诺1-2完成情况的说明关于宁波激阳...
宁波激阳新能源有限公司 2023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专项审核报告 关于宁波激阳新能源有限公司 2023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专项审核报告 目录 页次 一、 专项审核报告 1-2 二、 关于宁波激阳新能源有限公司 2023 年度业绩承诺 1-2 完成情况的说明 关于宁波激阳新能源有限公司 2023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专项审核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4]第 ZF10356 号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后附的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激智科技”)编制的《关于宁波激阳新能源有限公司 2023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 一、管理层的责任 激智科技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资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关于宁波激阳新能源有限公司 2023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并以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关于宁波激阳新能源有限公司 2023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发表审核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审核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审核工作,以对《关于宁波激阳新能源有限公司 2023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审核意见 我们认为,《关于宁波激阳新能源有限公司 2023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已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宁波激阳新能源有限公司 2023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四、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审核报告仅供激智科技 2023 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审核报告作为激智科技 2023 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郭宪明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张觉敏 中国·上海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2023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 关于宁波激阳新能源有限公司 2023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激 智科技”)编制了《关于宁波激阳新能源有限公司 2023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本专项说明仅供激智科技 2023 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适用于其他用途。 一、 基本情况 2020 年 6 月 2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受让宁波激阳 新能源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并与宁波广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 名称为“宁波广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现已更名,以下简称“宁波广 捷”)、袁南园、董志伦签署《关于合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对原《合资协议》中的后续交易安排二作出调整。根据《补充协议》公司受让宁波 广捷持有的宁波激阳新能源有限公司 10%的股权。 2023 年 6 月 27 日宁波激阳新能源有限公司完成工商注册变更,股权登记由激智科 技持有 81%股权变更为激智科技持有 91%股权。 二、 利润承诺及完成情况 (一) 利润承诺及补偿约定 根据激智科技(以下简称“甲方”)与宁波广捷(以下简称“乙方”)、袁南园(以下 简称“丙方”)、董志伦(以下简称“丁方”)签订的《关于合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以 下简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中约定: 1、若宁波激阳新能源有限公司 2020 年经审计的税后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孰低为准,以下简称“实际净利润”)未达到 1,500 万元,则乙方应在合资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报告出具日起 10 日内向甲方支付业绩补偿,补偿金额=(1,500 万元 —实际净利润)。 2、乙方、丙方、丁方承诺,宁波激阳新能源有限公司 2020 年、2021 年、2022 年、 2023 年实际净利润应分别不低于 1,500 万元、2,000 万元、2,500 万元、3,000 万元。 (1)若当年业绩承诺达成,则甲方有权并有义务以当年经审计实际净利润的 10 倍 确定合资公司估值,分别于相应业绩承诺完成的下一年度,收购乙方持有的合资公 司 10%、10%、10%、9%的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即收购对价=合资公司上 一年经审计实际净利润金额×10×标的股权比例。 2023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 (2)如合资公司于前述任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低于 1,000 万元,则甲方有权无偿收 购乙方持有的合资公司当年度对应的标的股权,乙方、丙方、丁方同意在甲方发出 收购通知时,无偿转让标的股权。如遇不可抗力因素,经甲方同意,双方酌情商议 并相应变更执行上述约定。 (3)2023 年度结束后,对于因 2020 年-2023 年当年业绩承诺未达成而未予收购且 未满足本条款(2)之无偿转让的标的股权(以下简称“剩余标的股权”),各方同意 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①若 2020 年度至 2023 年度累计实现实际净利润超过 9,000 万元,则剩余标的股权 继续按 10 倍净利润收购,即剩余标的股权收购对价=Σ 剩余年度当年实际净利润*10 倍估值*当年对应标的股权比例。该公式中,剩余年度指未达成业绩承诺且未触发无 偿转让条款的年度; ②若 2020 年度至 2023 年度累计实现实际净利润超过 7,200 万元,但未超过 9,000 万 元,则全部标的股权(触发无偿收购条款的部分除外)按 8 倍净利润收购,即剩余 标的股权收购对价=Σ 未触发无偿收购条款年度实际净利润*8 倍估值*当年对应标的 股权比例—累计已支付收购对价; ③若 2020 年度至 2023 年度累计实现实际净利润不超过 7,200 万元,剩余标的股权 则不予收购。 (二) 2023 年度公司净利润完成情况 2024 年,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宁波激阳新能源有限公司 2023 年 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4]第 ZF10355 号审计报告,经审 计,宁波激阳新能源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实现净利润 53,209,114.27 元,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的净利润 53,209,114.27 元。2023 年宁波激阳新能源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金 额为 6,177,462.45 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金额为 47,031,651.82 元。2023 年宁波激阳新能源有限公司已实现业绩承诺的净利润指标。 单位:元 项目 承诺数 实现数 差异数 完成率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净利润 30,000,000.00 47,031,651.82 17,031,651.82 156.77% 三、 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结论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宁波激阳新能源有限公司 2023 年度业绩承诺已实现。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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