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角防务: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航空发动机叶片精锻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2024年04月19日 20:49
【摘要】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航空发动机叶片精锻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深圳证...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航空发动机叶片精锻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变更航空发动机叶片精锻项目的实施地点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966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份 5,000.00 万股,发行价格为 33.6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68,3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3,134.43 万元(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65,165.57 万元。其中增加股本 5,000.00万元,增加资本公积 160,165.57 万元。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12月28日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2]000978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由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165,165.57万元,少于募集说明书中拟使用的募集资金金额,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和募集资金到位的实际情况,在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前提下,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进行适当调整,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 决。具体调整后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项目名称 投资总金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号 1 航空精密模锻产业深化提升项目 32,541.27 29,891.46 2 航空发动机叶片精锻项目 52,646.02 48,868.56 3 航空数字化集成中心项目 70,716.38 37,405.55 4 补充流动资金 60,000.00 49,000.00 合计 215,903.67 165,165.57 三、本次变更航空发动机叶片精锻项目实施地点的相关情况 公司根据自身业务战略布局及实际发展需要,将航空发动机叶片精锻项目的原实施地点“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航空基地二期宏腰路以北、规划六路以东”变更至“陕西省西安市航空基地蓝天二路8号”。本次变更不改变项目总投资、实施内容及实施主体,仅对实施地点进行变更。 四、本次变更航空发动机叶片精锻项目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自身业务战略布局及实际发展需要而作出的审慎决定,进而对原定规划进行合理变更。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未涉及募集资金投向、用途和实施方式、投资主体的变更,未改变募投项目建设的背景、募集资金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实质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2024年4月1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航空发动机叶片精锻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经审议,董事会认为: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是出于公司长远战略发展考虑,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要求,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实施内容,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董事会同意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2024年4月19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航空发动机叶片精锻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是出于公司长远战略发展考虑,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要求,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实施内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事项。 六、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上述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况,也不存在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航空发动机叶片精锻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梅 宇 司 维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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