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影: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年04月19日 19:17

【摘要】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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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 4 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部控制体系,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和《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监督
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的内部审计,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由至少3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会成员应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和召集会
议。委员会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
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半数以上委员可选举出 1 名委员代行召集人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任期届满可以
连聘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动解除,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第三至第四条规定予以补足。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
工作职责,勤勉尽责。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为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委员会的
日常联络、会议组织、议案落实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
权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汇报工作。

    第十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提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事项。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包括:
  (一)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二)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 委员会监督并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包括: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经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委员会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的职责包括: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三)审核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四)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委员会履行
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相关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委员会形成审
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
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1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委员会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召开 1 次会议,2 名或 2 名
以上委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以电子邮件、传真或
专人递送等方式送达全体委员。会议通知应载明会议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方式、议题、召集人和通知日期等内容。发出通知后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各委
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采用电话、视频、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每 1 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委员本人应当亲自出席或以电话、网络等通讯形
式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发表意见,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和期限。

  每一名委员不能同时接受 2 名以上委员的委托。委员同时委托 2
名或 2 名以上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委托无效。

  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可以以书面议案表决的方式召开,书
面议案以传真、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等方式送达全体委员。委员对议案进行表决后,将原件寄回公司存档。如果签字同意的委员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人数,该议案即成为委员会有效决议。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
表、公司监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或中介机构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完整的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及其他人员须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应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上市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所议事项尚未公告披露前,参加会议
的委员会成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事项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披露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三十一条  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
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
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细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的制定和修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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