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芯股份: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4年04月19日 19:19

【摘要】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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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 各职能部门、分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三) 公司可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四) 公司的其他关联方;

  (五) 其他知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或信息的单位或人员。

  第四条  除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自愿披露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影响的信息。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六条  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要求公司作出说明并公告,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办理。

  第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应当在指定媒体上披露。定期报告提示性公告还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披露。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做出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的义务。

  第十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大事件或者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当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 拟披露的信息未泄露;


  (二) 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其没有具体规定的,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有疑问的,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主体应当积极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的现场检查。
  前款所述现场检查,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公司及所属企业和机构等检查对象的生产、经营、管理场所以及其他相关场所,采取查阅、复制文件和资料、查看实物、谈话及询问等方式,对检查对象的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规范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第十七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为发行人、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上市保荐书、持续督导意见、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八条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及时制作工作底稿,完整保存发行人、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证券业务活动记录及相关资料。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调阅、检查工作底稿、证券业务活动记录及相关资料。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披露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 经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总会计师(如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并盖章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
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安排披露顺序。

  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定期报告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公司董事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司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
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完工程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审核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全文及其摘要,以及季度报告的全文及正文;
  (二)审计报告原件(如适用);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五)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后发表的专项意见;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七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包括本期相关财务数据在内的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当包含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公司披露业绩快报时,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经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总会计师(如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并盖章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
明会,向投资者真实、准确地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情况。

  公司年度报告说明会应当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年度报告说明会的有关资料应当刊载于公司网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互动平台供投资者查阅。

  第二十九条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的规定,若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独立董事对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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