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盛世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2024年04月19日 19:47

【摘要】鹏华盛世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四年四月目录第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3第二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4第三部分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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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盛世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四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3
第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4
第三部分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5
第四部分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0
第五部分 基金财产的保管...... 11
第六部分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4
第七部分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7
第八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0
第九部分 基金收益分配 ...... 25
第十部分 基金信息披露 ...... 26
第十一部分 基金费用 ...... 28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30
第十三部分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2
第十五部分 禁止行为 ...... 34
第十六部分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5
第十七部分 违约责任 ...... 37
第十八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38
第十九部分 托管协议的效力 ...... 39
第二十部分 其他事项 ...... 40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的签订 ...... 41

  鉴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拟募集发行鹏华盛世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鉴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鹏华盛世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鹏华盛世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鹏华盛世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鹏华盛世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何如

  成立日期:1998 年 12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3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基金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三部分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仅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各类股票(含存托凭证)、债券、央行票据、权证、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有投资需要可参与有价值的新股配售和增发。其中股票的主要投资方向为具有竞争力比较优势和持续盈利增长潜力的自主创新类上市公司中价值相对低估的股票,该部分股票的投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股票资产的 80%。

  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3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现金或到期日在 1 年期
以内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上限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含存托凭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8)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3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根据基金合同制订相应的证券信用级别限制,若基金合同未订明相应的证券信用级别限制,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6)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五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13)、(16)、(17)、(18)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上述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基金托管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交易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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