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轮电梯: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年4月修订)

2024年04月19日 17:48

【摘要】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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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本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2、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3、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4、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5、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八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1、 投资者;

  2、 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

  4、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5、 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

  4、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相关机构或个人。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至少记载以下投资者关系活动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活动的具体内容;

  (三)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

  (四)其他应记载的重要事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及程序,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一)公司应当制定接待和推广制度,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接待和推广的组织安排、活动内容安排、人员安排、禁止擅自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规定等;

  (二)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三)公司应当公开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形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依法回应、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十九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
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三章 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
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六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二十七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存在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第四章 公司接受调研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实行预约登记制,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与董事会办公室进行预约。董事会办公室可以要求预约投资者提供调研内容提纲,预约事项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安排来访。对安排来访的调研机构及个人,董事会办公室应妥善组织相关准备资料,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三十条 在下列期间,公司原则上不接受调研机构及个人的来访、调研活动:
  (一)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 30 日;

  (二)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前 10 日;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前。

  第三十一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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