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威尔:迪威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年04月19日 16:04

【摘要】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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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任命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名独立董事(且至
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一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或者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的,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有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及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
责: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
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
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
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
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
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
度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时召开。证券部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应当予以回避。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资料和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如本工作细则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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