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鹏饮料: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2024年04月19日 16:03

【摘要】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保荐人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东鹏饮料保荐代表人姓名:金巍锋联系电话:18002586628保荐代表人姓名:王锋联系电话:139104...

002586股票行情K线图图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人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东鹏饮料

 保荐代表人姓名:金巍锋                联系电话:18002586628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锋                  联系电话:13910421915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保荐人”)作为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鹏饮料”、“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对东鹏饮料进行
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为 2021 年 5 月 27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现就 2023 年
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已根据公司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计
  1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

      作计划。                              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  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
  2  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

      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务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  与公司保持密切的日常沟通和定期
  3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回访,针对持续督导事项进行了尽职
                                              调查和现场检查

  4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  公司在本持续督导年度未发生按有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  关规定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
      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  事项

      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

      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  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在本持续督导年
 5  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  度未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
      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  项

      项的具体情况,保荐机构采取的督导措施

      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  本持续督导年度,公司及其董事、
 6  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违法违
                                            规或违背承诺等事项

      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 已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
 7  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司治理各项制度

      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

 8  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关联交易、  已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
      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  项内控制度

      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

      等。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已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  息披露制度,建立起完整的信息披
 9  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  露制度体系,并已按规定审阅信息
      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述或重大遗漏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已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
 10  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  他文件及时进行事前审阅,并对存
      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  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督促公
      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  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不存在公司不
      券交易所报告。                        予更正或补充的情况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

 11  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  已及时审阅相关文件,详见“二、信
      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  息披露审阅情况”

      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

      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

 12  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  本持续督导年度,公司及相关主体
      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  未出现该等事项

      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13  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  本持续督导年度,公司及相关主体
      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  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事项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

      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

      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  本持续督导年度,公司未发生该等
 14  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  情况

      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

      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督促上

      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

      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上

      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二)中介机构

      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  本持续督导年度,公司未发生该等
 15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  情况

      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

      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

      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

      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  华泰联合制定了对公司的现场检查
 16  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  工作计划,向公司提出了明确的现
      质量。                                场检查工作要求。本持续督导年度
                                            的现场检查工作顺利完成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

      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  本持续督导年度,公司未发生该等
 17  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  情况

      现场检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

      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

      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

      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上海

      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进行现

      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华泰联合证券对东鹏饮料自上年持续督导报告出具之日起至本报告出具日之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审查公司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确信其合法合规;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提案与表决程序,确信其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

  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认为,东鹏饮料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人核查,发行人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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