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光科技:春光科技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4年4月修订)

2024年04月19日 18:28

【摘要】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防范对外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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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防范对外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即公司与债权
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根据约定履行债务或按约承担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前按照本制度规定报公司审批,审批通过后比照本制度执行。控股子公司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应及时通知公司。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任
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七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全资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的,公司可以不要求其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并具有以下条件之
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第九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上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
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三章 担保的审查与审批

    第十条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
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一条  为证明申请担保人的资信情况,应至少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以下
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最近三年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贷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及主合同相关文件资料;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方案等基本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中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二条  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公司应对申请担保人的行业前
景、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应当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估,确保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的担保政策,并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决议,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人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原则上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

  (二)借款及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三)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

  (五)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六)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甚少预计本年度亏损的;

  (七)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资产的;

  (八)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权限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
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第十三条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五条  除《公司章程》及本制度所列的须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以
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对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审批权。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
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
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
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

    第二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合同应当具备《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被授权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或在主合同中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四章 对外担保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
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
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
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
规和失当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任何个人,未经公司合法授权,不得对外签订担保合同或
在主合同中以担保人身份签字或盖章。如未按照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擅自决定,致使公司承担法
律所规定的担保人无须承担的责任,且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控股子公司在其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一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司。

  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公司董事会可以根
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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