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光科技:春光科技金融衍生品业务管理制度(2024年4月修订)
2024年04月19日 18:28
【摘要】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加强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加强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是指远期、互换、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 组合。衍生产品的基础资产包括汇率、利率、货币;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交易是指根据公司国际业务的收付外币情况,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和其他外汇的掉期业务、远期外汇买卖、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 “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 第四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国际业务的收付外币情况为基础,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境内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须具有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各子公司名义设立金融衍生品交易账户, 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三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决策机构,各自在 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做出决策。决策权限为:公司董事会应审议批准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总额度。公司董事会应在审批权限内,每年度审议批准金融衍生品交易总额度。对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及董事长授权人员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 业务的具体操作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相关责任部门或人员: 1、财务部:是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经办部门,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分析、方案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2、证券部:负责履行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并按规定实施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是责任人。 3、审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等。审计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十三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内部操作流程: 1、财务部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操作,应关注衍生产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拟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及时向董事长报告。内容应包括衍生产品情况、风险评估结果等。 2、董事长负责审议金融衍生品交易计划,评估风险,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向董事会报告。 3、财务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对各金融机构进行严格的询价和比价后,选定交易的金融机构,并拟定交易安排(含交易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期限等内容),按照本制度的审批权限经批准后,与已选定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确认。 4、金融机构根据公司提交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申请书,确定交易价格,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5、财务部应对每笔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6、财务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证券部、董事会秘书及审计委员会。 7、公司审计部应每季度或不定期地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盈亏情况进行核查,稽核交易是否根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并 将核查结果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 参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 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 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在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 机构签署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外汇金额、价格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 当标的资产价格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 信息及时上报。 第十八条 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财 务部应及时向董事长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规定报告公司董事会。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审议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 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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