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铁塔: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2024年04月18日 18:34
【摘要】证券代码:002545证券简称:东方铁塔公告编号:2024-027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特别提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
证券代码:002545 证券简称:东方铁塔 公告编号:2024-027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作出的调整,不涉及对以前年度进行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一、 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及变更时间 2022 年 12 月 13 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 31 号),规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 免的会计处理”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公布年度提前执行;“关于发 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 施行。根据准则要求,公司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和公布之日起分别执行变更后的会 计政策。 2023 年 10 月 25 日,财政部发布了《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财会〔 2023〕21 号),规定“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和 “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其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发布的“16 号准则解释” 及“17 号准则解释”的相关规定。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以前年度会计数据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需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执行新的会计政策,不涉及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情形,无需公司履行审议程序。 特此公告。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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