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亿实业: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4年04月18日 19:57

【摘要】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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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
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
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原则上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
另设副组长一至二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等有关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等有关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等有关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各类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等有关项目的对外洽谈以及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工作事项由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负责进行,并将情况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负责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
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
日以邮件、邮寄、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但如遇紧急情况,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予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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