盾安环境: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

2024年04月18日 19:12

【摘要】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建立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股东、充分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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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 年-2026 年)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建立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股东、充分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具体如下:

  一、制定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从长远的、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在综合分析企业实际情况、发展目标、股东意愿和要求、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和融资环境等情况下,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既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又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及审议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股东大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计划,每三年制定一次具体的股东回报规划。规划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若因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修改或公司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规划的调整应限定在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该调整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3、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的股东回报规划方案进行审议,并经过半数监事通过,监事会同时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4、董事会通过的规划调整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四、未来三年股东回报具体规划(2024-2026)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3、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1、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2、公司应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程序

  公司管理层、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四)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盈利,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能保证公司的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

  2、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本年末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未出具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五)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在该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提议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且公司每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偿债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六)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保障现金股利分配的情形下,且公司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采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七)利润分配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会议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附则

  1、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2、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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