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纳智能: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2024年04月18日 19:21
【摘要】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保荐机构”)作为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纳智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保荐机构”)作为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纳智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瑞纳智能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 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完善和有效运行负责;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公司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情况,有权按照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程序进行报告。 二、保荐机构的核查工作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记录,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以及相关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从公司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实施等情况对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三、公司内部控制的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截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截至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通过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的核查,国元证券认为:公司已经建立了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体系,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在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经营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出具的《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内控自我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徐祖飞 葛剑锋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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