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
2024年04月18日 21:11
【摘要】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发展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有效性,完善公...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 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发展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有效性,完善公司治理,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公司长期发展战 略,并对重大投资、资本运作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至 5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 1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 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负责主持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 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公司运营管理部兼任投资评审小组。公司 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协调其日常事务工作。 第三章 职 责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跟踪研究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趋势、国内外市场发展趋势,对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公司战略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对《公司章程》中规定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重大投融资项目进行研究审查并提出建议; (三)加强对发展战略实施情况的监控,定期收集和分析相关信息,对于明显偏离发展战略的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四)由于经济形势、产业政策、技术进步、行业状况以及不可抗力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对发展战略作出调整的,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调整发展战略;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 (一)研究并拟订公司中期(三年)和长期(五年)发展规划(草案)和公司发展战略(草案); (二)上报公司或控(参)股公司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项目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投资评审小组提交的上述规划草案、初步可行性 研究报告进行讨论审议,形成相关决议,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在对上述事项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公司有关部门提供补充 资料,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协助工作,由此发生的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议事规则和记录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天通知全体委员,有紧急事项 时,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前述通知期限可以豁免。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方式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由 1/2 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公司非委员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及专业咨询顾问、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时,每 1 名委员有 1 票表决权。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做出决议须经全体委员 1/2 以上通过。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与会议议题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对有关 议案回避表决。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本议事规则规定人数时,应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就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做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审议。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审议意见及表决结果,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持有反对意见的委员有权在董事会会议上进行陈述。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文件属于公司机密文件。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保存,保存期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三条 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会议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列明事项,依照《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悖时,应按照上述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并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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