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晶电子: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2024年04月17日 16:32

【摘要】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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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现金分红机制,积极回报广大股东,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订了《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规划考虑的因素

  着眼于公司长远发展需要,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目标、股东意愿、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同时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等情况,兼顾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规划和机制。

    二、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回报,兼顾公司实际经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应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股东分红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规划,根据公司状况、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调整,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计划。

  2、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需要,确有必要对公司既定的股东分红规划进行调整的,将详细论证并说明调整原因,调整后的股东分红规划将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

  3、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四、未来三年(2024-2026 年)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遵循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2、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及优先顺序: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凡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情况下,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3、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同期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

  5、在实施现金分红的同时,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董事会也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除上述原因外,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还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6、当公司存在以下任一情形时,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资产负债率高于 70%;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营性现金流为负;

  (4)公司董事会认为不适宜利润分配的其他情形。

    五、本次规划的决策、执行及调整机制

  1、公司董事会应结合本规划的规定、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等提出合理的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采取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4、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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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进行披露。

  6、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7、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附则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施,修改时亦同。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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