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联锐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2024年04月17日 20:10

【摘要】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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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
    成就及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4]第 058 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18层

        电话:86-21-3886 2288    传真:021-3886 2288*1018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安联锐视、公司      指  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2021 年  指  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指  《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

 本次解除限售        指  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

                          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
 本次归属            指  属条件成就和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
                          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首次授予部分归属    指  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
                          属条件成就

 预留授予部分归属    指  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
                          属条件成就

 本次作废            指  公司作废本激励计划 13,596 股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2023 年 12 月修订)》

 《公司章程》        指  《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中天运              指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法律意见书          指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


                          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
                          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
                          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元                  指  人民币元

    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略有差异,这些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

  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第二类限制性

  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第

  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

      件成就及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4]第 058 号
致: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安联锐视 2021 年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2021 年激励计划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及经办律师均未持有安联锐视的股票,与安联锐视之间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行使职责的其他任何关系;

  3.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及 2021 年激励计划所涉及股票价值等非法律问题作出任何评价,本法律意见书对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及 2021 年激
励计划中某些数据、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安联锐视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口头材料;安联锐视还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5.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等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归属以及本次作废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7.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提交深交所予以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归属和本次作废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归属和本次作废,公司已履行如下批准和授权:

  1.2021 年 11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林俊、郭琳、苏秉华就《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 年 11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书面审核意见。

  3.2021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公告了《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2021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公告
了《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1 年 12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1 年 12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林俊、郭琳、苏秉华对首次授予发表了独立意见。


  6.2021 年 12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意见。

  7.2022 年 8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王颖秀、苏秉华、林俊对第一次调整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预留授予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8.2022 年 8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对第一次调整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预留授予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9.2023 年 4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本激励计划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0.2023 年 4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本激励计划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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