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可达: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4年04月17日 20:00

【摘要】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目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2第三章股份......3第一节股份发行......3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4第三节股份转让......5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688800股票行情K线图图

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2
第三章  股 份......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5

    第一节  股东...... 5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7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0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1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2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4

第五章  董事会...... 19

    第一节  董事...... 19

    第二节  董事会...... 21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5
第七章  监事会...... 26

    第一节  监事...... 26

    第二节  监事会...... 27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28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28

    第二节  内部审计...... 33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3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33

    第一节  通知...... 33

    第二节  公告...... 34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4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4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35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36
第十二章 附则...... 3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
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前身为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有限公司,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6 月 5 日整体变更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在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于 2014 年 6 月 5 日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为 91320500784355327X。

    第三条    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700.00 万股,于 2021 年 7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股票简称:瑞可达,股票代码:688800。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Suzhou Recodeal Interconnect System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苏州市吴中区吴淞江科技产业园淞葭路 998 号

                公司邮政编码:21512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841.9873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章程起诉股东、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
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通过股份公司这种组织形式,提高公司经营管理
水平,最大限度地提高公司经济效益,为全体股东创造满意的经济回报。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研发、生产和销售:电子元件及组件、光电连接器、
传感器、线束、充电设备、机电设备、电气设备、电子母排;销售: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电线电缆、光纤光缆、模具、紧固件、机械配件、仪器仪表;电子元件及组件、光电连接器、传感器、线束、充电设备、机电设备、电气设备、电子母排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北斗/GPS 卫星导航终端及模块的研发、生产、销售及售后维修与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由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时的总股本为 6,400 万元,发起人共
计 6 人。公司的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购股份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万股)      (%)

    1            吴世均              3,960        61.875    净资产折股  2014.5.27

    2            黄博                960        15.000    净资产折股  2014.5.27

    3            吴明金              480        7.500    净资产折股  2014.5.27

    4            寿祖刚              336        5.250    净资产折股  2014.5.27

    5            马剑                264        4.125    净资产折股  2014.5.27

    6  苏州联瑞投资管理中心(有      400        6.250    净资产折股  2014.5.27
                限合伙)


  合计            /                6,400        100.00          /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5,841.9873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
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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