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装股份: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2024年4月修订)

2024年04月17日 18:47

【摘要】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防范相关投资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衍生
品交易业务,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防范相关投资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息披露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远期、互换、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衍生品的基础资产包括汇率、利率、货币;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期权、结构性远期等。

    第三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二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
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和中国
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预测,远期结售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
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
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方案和额度需遵循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在公司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权限内,由董事会审议批准总体方案和额度后实施;如超出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决策权限,则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总体方案和额度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方案和额度需报董事会审议,属
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财务总监是公司外汇衍生
品交易业务的日常管理人员,对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子公司不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最后审批权,所有的外汇衍生
品交易业务必须上报公司财务部统一管理。

            第四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日常运作和管理,行使
相关职责:

  (一)负责对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审议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方案,根据流动性和金额大小提交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交易方案。

  (三)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十四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财务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并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财务总监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采购及销售部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基础业务协作部门,负责提供与未来收付汇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

  (三)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信息披露工作。

  (四)审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
  (五)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交易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操作,财务部应明确专职人员,关注对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建议。

  (二)销售部根据订单中汇率及订单预计回款时间,采购部根据供应商订单中汇率及预测付款时间,进行外币收(付)款预测。

  (三)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结合销售部的预测信息,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与实际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公司外汇衍生品
交易方案,并提交财务总监审核。

  (四)财务总监负责审核财务部提交的交易方案,评估风险。

  (五)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额度内办理。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公司既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在授权额度范围内具体办理外汇衍生品交易的相关事宜。

  (六)财务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向金融机构提交远期结售汇申请。

  (七)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价格,通知公司确认。

  (八)财务部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交易成交通知后,检查是否与原申请交易方案一致,在一致的情况下,经财务总监批准后,方可正式签订合约。

  (九)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十)财务部应每季度将发生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盈亏情况经财务总监审核后上报总经理。

  (十一)财务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

  (十二)审计部应每季度或不定期的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
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
署的远期结售汇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
及时上报财务总监和总经理。

    第二十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财务部应及时向财务总监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财务总监应与相关人员商讨应对措施,做出决策,必要时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该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 公司应及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
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
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息。公司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在审议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关议案之后需公告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同时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以专项公告的形式披露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交易的具体情况。

    第二十三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
险,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亏损或者潜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10%以上,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对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开户文件、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
案以及交易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除非另有规定,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过”
“高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一致的,公司相关权力和义务主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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