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氏眼科: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年04月17日 18:38

【摘要】证券代码:301103证券简称:何氏眼科公告编号:2024-012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要提示:1...

301103股票行情K线图图

证券代码:301103            证券简称:何氏眼科          公告编号:2024-012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4 月 17 日召开,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4 月 2 日在巨潮
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独立董事李慧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1.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24 年 4 月 17 日(星期三)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4 月 17 日(星期三)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 年 4 月 1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4 月 17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3.现场会议地点: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 118 号甲泰和国际大厦 15
楼会议室

  4.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股东代表均为 2024 年 4 月 11 日(星期四)下
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普通股股东。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1 人,代表股份 71,428,127 股,占
公司总股份的 45.200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60,654,75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8.382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0,773,36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6.817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21,702 股,占公司总股份
的 0.077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总股
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21,702 股,占公司总股
份的 0.0770%。

  (3)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 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1.1《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总表决情况:

  同意71,326,5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78%;反对101,6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2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2《董事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71,326,5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78%;反对101,6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2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3《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71,326,5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78%;反对101,6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2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4《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71,326,5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78%;反对101,6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2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5《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总表决情况:

  同意71,326,5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78%;反对101,6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2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71,326,5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78%;反对101,6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2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5158%;反对 101,60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484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71,326,5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78%;反对101,6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2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5158%;反对 101,60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484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王源律师、刘宜矗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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