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凯新材: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年04月16日 17:57
【摘要】证券代码:301216证券简称:万凯新材公告编号:2024-023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
证券代码:301216 证券简称:万凯新材 公告编号:2024-023 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4月16日(星期二) 14:00 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4月16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4月16日9:15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尖山新区闻澜路15号公司行政楼401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沈志刚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32,050,6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405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31,014,9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202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35,7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27%。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表决的中小股东共2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728,1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35%。 注: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515,093,100股,其中回购专户股份数量为 4,025,195股,公司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511,067,905股。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 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00、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1,284,6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99%;反对765,9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3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8,962,1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2.1264%;反对765,9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7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00、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31,284,6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99%; 反对765,9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3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8,962,1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2.1264%;反对765,9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7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3.00、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31,699,3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86%;反对34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71%;弃权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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